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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LEGAL CASE

某科技有限公司与龙某、程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来源:admin 时间:2019-06-21 16:30:33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某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龙某、程某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三方约定,龙某采取售后回租方式融资,先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渝XXXX的古思特SCA664S0汽车出售给某金融租赁公司,再回租该车辆,并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程某为龙某在该合同项下的一切债务及出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出租人某金融租赁公司购买租赁车辆的全部成本即租赁本金为180万元,出租人在支付购车款后便取得租赁车辆的所有权;租金包括出租人购买租赁车辆的全部成本及出租人支付该成本应获取的合理利息(按照融资的年利率收取利息),租金采取非等额租金的支付方式,每月14日支付租金;租赁期限10个月,租赁车辆在租期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为方便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车辆登记于承租人名下;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车辆抵押给出租人,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承租人如逾期支付租金,除应按约支付租金外,每日应按剩余租金本金的1%支付逾期违约金,出租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要求承租人一次性结清剩余未到期租金、到期未付租金、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项且采取必要措施收回车辆。之后,某金融租赁公司与龙某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并支付了相应购车款,又签订了《车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龙某于2018年6月*后一次支付租金后,便未再支付任何租金。2018年7月,某金融租赁公司将其对龙某因该合同所享有的债权、抵押权等一切权利转让给了某科技有限公司。

二、代理经过

军航律师事务所喻永刚律师接受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后,首先指导某科技有限公司完善了债权转让的相关手续资料,并向龙某、程某发送了催告函。经研究,喻律师认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由起诉能*大限度保障原告权益,且有相应的证据支持,遂代理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龙某、程某支付剩余租金169万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从2018年6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约计付违约金,同时就龙某所抵押的汽车优先受偿。龙某、程某答辩认为,该案名为融资租赁,实则为民间借贷,基础法律关系是抵押贷款型借贷关系,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是为规避年利率超24%的相关规定。庭审过程中,喻律师围绕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关系举示了证据并发表了意见,认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所有权的取得,是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的前提;车辆所有权变动不以登记为准,动产可以占有改定方式完成交付;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租人可以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即出租人作为车辆所有权人,又登记成为车辆抵押权人,并不能据此否定融资租赁关系。

三、裁判结果

经过开庭审理,法院*终认定该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关系,并判决被告龙、程某支付剩余租金及违约金、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龙某所抵押的车辆在诉求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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