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CASE
一、基本案情
某市地产集团作为总承包方承建解放军某部新营区建设工程,采取 “设计-采购-施工”(EPC)方式,具体施工由该地产集团下属某市城发公司负责。2010年9月,某部保障局组织某园林集团公司及某市城发公司召开“XX工程建设协调会”,并形成《某部XX工程建设专题会议纪要》。会议明确,由新营区后场绿化施工单位某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承接前场绿化施工。后某园林集团公司顺利完成该绿化改造项目施工。2015年1月,经某科工集团设计研究院工程造价咨询所审定,某园林集团公司施工的新营区前场绿化部分的结算金额为261万余元。2015年5月,某市地产集团召开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明确将某部新营区前场绿化纳入该工程投资中,由某市城发公司与解放军某部签订协议,支付工程款给某部。当年9月,某部保障局收到城发公司划拨的工程款。随后,某园林集团公司项目经理袁某向某部保障局提供盖有该园林集团公司公章(事后证明该公章系伪造)的《委托付款申请书》,要求某部保障局将工程款付给某建筑工程公司。某部保障局遂将工程款付给了该通知书所指定的公司。2018年1月,某园林集团公司将某部保障局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
二、代理经过
军航律师事务所喻永刚律师接受被告某部保障局的委托时,距开庭时间仅剩两天,时间紧任务重。喻律师研究了现有证据材料之后,初步判定本案的关键点在于袁某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表见代理,如认定为表见代理,则某部保障局已履行付款义务,无需再次付款;如不构成表见代理,则某部保障局构成违约,须履行付款义务。喻律师与某部保障局沟通之后,要求围绕该关键点尽量收集相关证据并构建证据体系。法庭审理中,喻律师举示了工程建设会议纪要、合同协议书、印花税缴款书、工作联系函及签证单、材料单价申报表等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发表了代理意见。喻律师认为,袁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某园林集团公司承担,理由是:一是袁某自2010年9月起便以某园林集团公司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的身份在解放军某部从事工程施工,某园林集团公司从未提出过异议,其具有代理权的授权表象;二是某部保障局不负有审查某园林集团公司印章真伪的义务,即便袁某提供的委托付款申请上的公章系伪造,某部保障局基于对其项目经理身份及完税凭证的信赖而支付工程款的行为符合法律要求;三是某部保障局在整个过程中已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善意无过失。*后,代理律师要求法院保护信赖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判决驳回某园林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裁判结果
该案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后原告方某园林集团公司主动撤诉,法院裁定准许。